衡水市区下月起限放烟花爆竹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4日
河北省衡水市出台了《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该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限制燃放地点和时间
市区东西南北环城路以内的区域为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在限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除限放时间外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在限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三十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上午7时至夜间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
限放期间内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周围50米内;(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三)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楼房阳台;(四)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重大庆典燃放应审批
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一般为小型鞭炮和地面烟花,禁止燃放升空的有较大爆炸声响的爆竹。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及其他节日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违反规定将受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该规定,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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