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将处罚2万元至10万元

  7月2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监督管理部门和未经许可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标准,其中,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分别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管理、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非法燃放、携带烟花爆竹者将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情况处以1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了解,现行《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为2004年修订,此次着重修改与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不一致的内容。

 

(实习编辑:谭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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