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安局严管烟花爆竹燃放时间、燃放地点

  针对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扰民的现象,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从即日起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严管烟花爆竹燃放时间、燃放地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单位,将受到相应处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市政府于2004年8月18日颁布的。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伤人、扰民等安全隐患,确保我市治安秩序稳定,市公安局依据此规定展开严管行动。

  严管行动的具体内容为:严管非规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查在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附近、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附近、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山林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格执行举办焰火晚会、开业庆典、工程奠基、婚礼活动等需燃放烟花爆竹的报批手续。

  依据相关规定,市公安局将对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和未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罚款100元至500元,单位罚款1000元至5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至500元;对向行人、车辆投掷或在高层建筑上悬挂燃放的行为,罚款50元至200元;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市公安局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规定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单位: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各县(市)、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属地派出所。

 

(实习编辑:谭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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