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安监局成被告

  3个申请人于去年11月到安徽省安监局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被受理,便将其告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赢了官司。令人意外的是,这3人在今年再次将该局告至法院,官司却输了。

  不批许可证两次成被告

  天长市居民赵某、裴某投资办公司,于去年11月2日获得了天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江苏省金湖县居民范某则在来安县申请开办一个公司,他们都打算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次日,3人以公司名义向安徽省安监局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省安监局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为由,作出了不受理通知书。三原告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去年12月7日,该院判决撤销被告省安监局的不受理通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三原告赢了省安监局,一时成为新闻。

  判决生效后,安徽省安监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问题的批复》和省安监局《关于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数量控制指标的通告》的规定,认定天长市、来安县均已有1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并于今年1月7日分别作出了《不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原告不服该决定,在今年3月再次将安徽省安监局告至合肥中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省安监局作出的《不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受理原告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

  不予许可有依据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省安监局对原告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申请负有法定的审批职责。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据此,省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省烟花爆竹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指标的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问题的批复》和省安监局《关于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数量控制指标的通告》中规定了天长市、来安县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指标为1个,而天长市、来安县都已经依法设立了一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故省安监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上述省人民政府批复及省安监局的通告只是对烟花爆竹经营布点的规划、总量控制规定,并不涉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许可的条件,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并不相抵触,原告诉称上述文件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诉称省安监局没有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就做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合肥中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省安监局作出的不受理通知书后,省安监局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向原告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应当视为其已经受理原告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程序合法。

  原告认为省安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3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日前已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实习编辑:谭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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