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18家企业获批销售烟花爆竹 繁华路段禁设零售点
近日,记者从山东烟台市安监局获悉,今年,全市无烟花爆竹生产制造厂家,官方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共18家。目前,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领工作已经开始。
8类烟花爆竹禁售
近日,市安监局对外公布了2011年度禁止销售和燃放违规品种规格的烟花,共有八类烟花爆竹被列入“禁售禁燃”之列。这八类烟花爆竹分别是: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等内容的全包装产品及非法私制产品;外包装箱上未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封箱签,及未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防伪标识的单个产品;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及直径15毫米以上的手持魔术弹等产品;燃放轨迹不确定的升空类多响爆竹、旋转升空类烟花产品;发射筒内径大于等于76毫米以上规格的组合礼花弹产品;人工装填方式燃放的各类礼花弹产品;单个长度超过60毫米、外直径大于30毫米的鞭炮;各类土鞭及含有氯酸钾成分的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市安监局综合监管科科长葛平洋表示,以上八类烟花爆竹不允许批发、存储、零售和燃放。一旦发现,对违规者将依法没收违规烟花爆竹,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家企业有批发资格
“今年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制度是最严的一年。”葛平洋介绍,本市的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必须由取得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负责。目前,全市共有18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获得经营许可证,承担2011年春节期间的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供应。
在这18家批发企业中,原则上各县市区的批发企业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供应,不得跨县市区经营。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烟花爆竹的供应由当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台市洪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共同负责。对违规销售许可的企业,市民可拨打电话6789559举报。
零售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记者了解到,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证的申请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目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分为1年期和2个月以内两种,具体期限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2个月以内的许可证具体期限为每年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
另据介绍,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此外,在零售店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有明火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禁设烟花爆竹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能有加油站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点室内要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繁华路段禁设零售点
“零售点的烟花爆竹存放都是限量的。”葛平洋介绍,零售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三天销售量,且总量不得超过50箱、价值总量最多不超过1.5万元。在销售期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办理统一保管事项。
另外,根据规定,各县市区行政单位区域内的主要干道两侧、广场及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地带严禁布设零售点。目前,各县市区安监部门都划分了禁设零售店的区域。
(责任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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