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民可用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合作社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11月30日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条例提出,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记者从海南省农业厅了解到,海南有38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7万多人,涉及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农业生产各行各业。目前,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规模不大,大型合作社不多,50人以上的仅有350多家,而且合作社在创立农业品牌、无公害基地建设等方面还不够完善。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条例规定,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力夫说,在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也要防止农民因此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社会不稳定。因而,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应当退还原承包人。”根据此条例,农民有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存在管理机制上的问题。为此,这一条例还鼓励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工作,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规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手构建支农信贷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小额信贷实行贴息。
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多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时,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谭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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