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格垄断早该严打
作者:河南开封读者刘克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0日
1月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面对所谓的物价上涨,某些所谓的企业联盟和著名垄断企业,没有想方设法去降低生产成本、强化管理效能、推行微利经营,和消费者同担风险,而是毫不留情地将市场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物价上涨”成了合理的涨价理由。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八种价格垄断协议,这无疑深得人心。也就是说,面对各种物价上涨,仅仅用“市场论”来解释和搪塞是不行的,各级政府尤其是物价部门一定要有严厉打击的决心和责任。如果本地区的物价涨幅明显超过群众的收入水平增幅,或者是明显高于周边同等地区,而本地物价部门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控和监管,那就是一种行政失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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