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市出台政策扶持供销合作社

  江西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府办发〔2010〕73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7号)精神,促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总体目标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成效明显。近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努力进行社有企业改革改制,逐步摆脱困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组织体系完整、扎根基层和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致力于构建以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促进我市农业发展,活跃城乡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任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具有重大意义。

  (三)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按照赣府发[2010]7号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我市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通过五年的努力,力争在全市逐步形成连接城乡、网络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二、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

  (四)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新网工程”建设要求,依托供销合作社现有的条件和设施,培育一批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的现代农资流通龙头企业。努力完善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直营店、村有便利店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不断增强农资企业的储备配送能力和农资服务网络的保障能力。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经营优势,完善市、县两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建立化肥储备长效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逐步增加化肥淡季储量和财政贴息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

  (五)加快发展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升级改造。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综合超市、村有便利店 “三位一体”的连锁经营网络,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促进农产品进城、日用消费品下乡,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等连锁经营业务。

  (六)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积极参与 “农超对接”,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七)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经营、人才、网点等优势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再生资源市场,并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全市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加大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县有回收企业、乡镇有回收站(点)、村有回收员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逐步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八)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严格按照市政府吉府办字[2007]24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行业规划,维护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相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好烟花爆竹业务,打造贯通城乡、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通力协作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九)加强基层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中心基层社。进一步推进基层社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引进农村经纪强人领办基层社,加强基层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大力发展基层社与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积极健全基层社经营网点,恢复和增强其经营服务功能。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 (恢复重建)或改建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基层社重组后组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

  (十)做大做强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具有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双重功能。要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做大做强。商务部门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参与 “农超对接”、“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建设,以及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十一)强化联合社自身建设。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作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处置和重大决策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快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各类专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对于供销社社有资产内部整合,免除变更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规费。

  四、强化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功能

  (十二)加强专业合作服务。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品,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大力实施“订单农业”。

  (十三)加强行业协会服务。加快组建市农资流通协会,充分发挥市农资流通协会、市烟花爆竹流通协会、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市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在农资、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十四)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发展改革、农业、新闻出版、文化、体育、医药、卫生、邮政、电信等部门在资金、农家书屋、文化服务、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医药专柜、代办邮政、电信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加强领导,营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把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把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经济总体工作中,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

  (十六)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十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9]40号文件中消化财务挂账的要求,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帮助供销合作社企业做好银行债务处置工作。要按照 《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173号)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对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的土地,要于2011年底前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处置资产收益全额返还供销合作社,优先用于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费用和“新网工程”建设。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再就业等问题。

  (十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投入,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市、县两级政府要安排“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民政、农业、税务、国土、房管、工商、卫生、金融等部门要在立项、资金、税收、土地征收、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专业合作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的支持,有序推进社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对于有资产难变现的社有改制企业,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土地收储办法变现资产用于改制。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供销社成立经营资本运作机构,开展内部资金拆借业务,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 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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