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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查处24小时责任追究

  “现在下井跟班可不能走马观花,我所行走的路线和管理范围出现隐患自己没有查出来而被上一级领导发现,我将会被问责”。10月30日中班,安徽朱仙庄矿一名跟班干部一边排查井下隐患一边说着。近日,该矿下发通知,实行隐患查处24小时责任追究,以此提高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质量,强化管理人员责任落实。

  该矿在隐患查处上坚持“谁查处、谁追究”的原则,将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全部纳入24小时责任追究对象,规定班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都负有 24小时责任追究或被追究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比如,矿副总工程师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时,经过追查分析,对24小时之内巡查过此地的科区长、党支部书记没有排查出隐患,或虽然排查出隐患,但是没有追究处罚跟带班人员并安排整改的,追究科区长、支部书记的责任;矿长、党委书记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时,经过追查分析,对 24小时之内巡查过此地的副矿长没有排查出隐患,或虽然排查出隐患,但是没有追究处罚副总并安排整改的追究副矿长的责任。

  对存在的问题,巡查的最高领导没有及时发现的,按存在问题的监督人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对存在的问题,巡查的最高领导已经发现,但未进行信息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安排处理或责任追究的。按存在问题的监督人处罚标准的 2倍处罚,因存在上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造成工伤事故、二类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比照事故的管理责任人处罚。

  点评:规定领导带班下井,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隐患,对“跟班质量不达标”的人实行责任追究,而且有“24小时内”的规定,可见企业本身对制度的严把关,对管理人员的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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