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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标准化畜牧小区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畜牧小区建设与管理,根据省政府第225次业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家禽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生猪、蛋鸡、肉鸡、鹅、鸭、肉牛和奶牛等主要畜禽品种标准化畜牧小区认定工作。

  第三条 标准化畜牧小区认定分省、市两级。达到省级标准的畜牧小区认定为辽宁省标准化畜牧小区,达到市级标准的畜牧小区认定为市级标准化畜牧小区。

  市级畜牧小区建设与管理标准和市级标准化畜牧小区应报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备案。

  第四条 省级标准化畜牧小区认定由省动物卫生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级标准化畜牧小区认定由市动物卫生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 申报省级标准化畜牧小区需通过市级标准化畜牧小区认定,每年10月1日前由市动物卫生监管局统一申报,并报送以下材料各一式两份:

  畜牧小区建设方案;

  畜牧小区效果图;

  畜牧小区情况简介。

  第六条 省动物卫生监管局收到省级标准化畜牧小区申报材料后,于每年第四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就下列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1、小区选址合理,远离村屯500米以上,远离省以上公路主干道1000米以上。

  2、小区标准舍、粪污处理设施、防疫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净道与污道分离,水通、路通、电通。

  3、小区用围墙或防疫沟与外界隔离,小区周围和畜禽舍周围设有绿化隔离带。

  4、小区占地面积15亩以上,种猪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商品猪小区猪存栏3000头以上,奶牛小区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小区牛存栏500头以上,羊小区羊存栏600只以上,种禽小区禽存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鸡、肉鸡小区存栏50000只以上,商品鹅、鸭小区存栏10000只以上。

  5、小区生产管理、卫生防疫、兽药使用、禁用药目录、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岗位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6、小区主体明确,联建小区需通过合作社、协会等形式实行统一管理。

  7、其它需核查的事项。

  第七条 经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审核和现场核查,达到省标准化畜牧小区认定标准的,由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发文公布,可加挂辽宁省标准化畜牧小区的牌子。

  第八条 省级标准化畜牧小区优先享受省以上扶持政策。未通过省级认定的畜牧小区申报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和农业部管理的畜牧业项目,不予受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张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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