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甘膦对欧委会成功说“不”
长期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企业尤其是一个国有控股比例达到40%以上的企业,往往存在固有偏见,很难给予市场经济地位(MET)的认定。因此,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往往被施用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替代国价格”,在裁决中被课以重税,这极大地消弱了中国产品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
然而,日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个从国企转制的股份制企业(国有股占比40.98%)、中国最大的草甘膦生产企业,却以10年的艰苦博弈,终将上述“奢望”变成了现实。
6月17日,欧盟一审法院裁定:取消对新安化工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并由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新安化工成为了自1995年欧盟对华该产品反倾销调查以来,中国唯一一家被取消反倾销税的企业,也是中国企业为MET抗争而获欧盟一审法院支持的第一案。
新安化工笑了,因为结局无疑将为其今后在欧开拓草甘膦市场打下基础。中国不少出口企业也笑了,因为本案的更深远意义在于:为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争取MET、得到公正待遇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判例。新安化工以亲身实践告诉那些合法经营、规范管理的企业: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胜诉机会,也要用百分之百的努力去争取。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一片皆大欢喜之中,一些善于发现问题的理性思维者却已然开始了更深层的绸缪。在胜利的背后是否又折射出一丝隐忧?
咬定应对不放松据记者了解,欧盟对中国草甘膦的反倾销调查始于1995年,之后以新安化工为首的中国草甘膦企业积极组织应诉。经过两年多审理,欧盟法院于1998年2月作出了对中国草甘膦征收24%反倾销税的裁定;随后又经反吸收调查将该税率提高至48%,并通过反规避调查将反倾销税延伸至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至此,欧盟的草甘膦市场完全由美国孟山都公司(全球最大的农业公司)垄断。
在五年保护期将结束时,孟山都改换名头,由欧盟草甘膦协会向欧委会提出日落复审请求,企图继续独占欧市场。2003年2月15日,欧委会决定对中国草甘膦进行期中复审和和日落复审合并调查。
基于此前两次胜诉澳大利亚反倾销的经验,其时,新安化工认定:获得欧盟MET是胜诉的关键点。于是,新安化工在获知复审立案消息后,连夜向欧委会提交了大量证据和材料,要求被给予MET。
新安化工在提交给中国商务部的汇报材料中写明:在2003年9月欧盟调查官员实地核查期间,公司全力配合、有问必答、证据齐备。然而,欧盟终以三条荒谬理由严拒了公司的合理申请:一是新安化工的最大股东是中国政府,对企业有控制;二是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是由社会学术机构所雇用的(两名独立董事是大学教授),属于国家官员;三是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代表政府,通过预核签章对出口进行控制。
于是,2004年9月24日,欧委会裁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
这个结果显然不能让新安化工服气。同年12月23日,新安化工坚定地将该案诉至欧盟一审法院,要求取消对新安化工征收反倾销税,并要求欧盟理事会承担新安化工的相关诉讼费用。
切准司法要害是关键新安化工的胜利无疑是一次巨大的突破。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资深反倾销律师蒲凌尘认为,这与其切中司法层面的要害,找准了“诉讼点”直接关联。
欧盟认定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的第一条是,“企业在生产、投入、经营、管理、定价等方面,能够适度反映市场信号,并没有受到国家重大干预”。这其中“重大干预”四个字是至关重要的。
蒲凌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特别指出,只要证明,即便是国有控股比例超过了40%,但不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企业的管理、成本、定价和销售等方面均没有受到来自政府的所谓控制和影响,那么,企业就应该被给予MET。“否则,按照欧委会的推理,等于否定了一切具有国有股份的中国企业申请MET的资格。这显然有失公平和正义。”蒲凌尘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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