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做好2005年耕地与肥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发(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肥料管理,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中的各项政策认真落到实处,特做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耕地质量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和核心。只有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培肥地力,才能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由“藏粮于仓”向“藏粮于地”的根本性转变,保证粮食供给的持续稳定增长。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基本农田质量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切实履行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职责,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基本农田质量档案。抓紧制定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的质量验收办法,补充完善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建设等技术标准,编制耕地质量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时组织对整理、复垦和补充的耕地以及补划的基本农田的质量验收,核发等级证书确认,为“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提供科学依据,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
(二)继续开展耕地地力调查,强化耕地质量监测工作。我部将继续在环太湖流域、珠江三角洲、华北、东北、华中等重点地区组织开展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3S”等高新技术,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点,开展本区域内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掌握耕地土壤肥力状况、分布和变化趋势,为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管理、指导农民合理施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强宣传和技术培训,为全面启动耕地地力调查做好前期准备。同时,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
(三)加大“沃土工程”实施力度,全面推进耕地质量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搞好‘沃土工程’建设,增加投入,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工作力度,尽快建立全国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为农民科学种田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要求,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采取措施,落实资金,设立 “沃土工程”项目,搞好本地区的“沃土工程”建设。“沃土工程”的组织实施要以耕地质量建设为核心,在全面查清耕地质量现状的基础上,建立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体系,因地制宜地实施土壤改良和耕地培肥综合措施,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建设的质量标准体系、科技支撑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构建我国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切实加强肥料管理,大力推介优质肥料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开展肥料登记管理的各项工作。要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程序、完善相关标准、严格登记范围,做好肥料登记的申请、受理、检测、试验示范、评审、公告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把肥料市场准入关。要采取上墙公示、上网公告、上报公布等形式,全面推行肥料登记工作中的政务公开。
各肥料登记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规定,不得直接和变相收取肥料登记费用。开展肥料登记工作所需经费,要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继续抓好肥料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我部《2005年肥料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肥料打假扶优活动。重点是严厉查处无证肥料产品,切实做好登记产品的质量跟踪监管,开展肥料质量监督抽检,防止不合格肥料产品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坑农害农、污染耕地。进一步规范肥料市场,加强管理,保护合法肥料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三)积极开展优质肥料推介活动。要组织开展肥料区域试验和肥料新产品筛选,通过肥料推广网络和“全国肥料双交会”等媒体,对质量优、信誉好、经济适用的肥料产品进行推介,引导农民使用优质肥料。要采取措施,促进肥料产品向区域化、适用化、缓释化方向发展,推进有机肥资源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增强广大肥料生产企业的品牌意识,提高我国肥料产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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